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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2日 14:49浏览次数:

         陕师院人函【20187

 

各院(系)、各部门:

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保障参保患者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关于省级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7〕897号)文件规定,对因省级医保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结算系统设置期间,未能实时结算报销的特药费用,比照省本级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相关流程,现就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

2017年9月1日至“省级医保特殊药品”实时结算系统设置期间,参保患者使用的符合陕人社函【2017】897号文件规定的43种特药(见附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

二、申报材料

1.住院费用:住院发票报销联(已实时结算的提供住院发票医保联)、费用明细清单、住院费用支出结算表(已实时结算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出、入院记录;长期和临时医嘱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基因检测报告(药品使用须检测的);本人联系电话,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开户行名称。

2.门诊及药店费用:发票报销联、费用明细单、门诊病历、处方、基因检测报告(药品使用须检测的);本人联系电话,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开户行名称。

3.异地就医患者在就医地发生的合规特药费用,申报材料同上,其他管理按照《关于省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中心函〔2011〕3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审核相关要求

1.特药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及我省相关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必须在限定支付范围内使用。

2.使用肿瘤靶向药品的患者,以基因检测结果为指征的,须提交具备检测技术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基因检测报告原件进行审核备案,同时提交复印件一份。

3.已由基金会或慈善总会等慈善机构提供无偿供药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4.省级医疗保险特药结算系统设置完成后,中心将印发特药管理规定,参保患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实时结算特药费用。在暂未实施特药实时结算的统筹地区产生的特药费用,继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金报销。

四、报送时间及地点:2018年3月6日至3月14日,人事处劳资科(长安校区行政办公楼303室)

咨询电话:81530029    

附件:《纳入省级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药品》                                      

 

                                              人事处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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