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人函【2018】37号
各相关部门:
根据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关于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须对学校有关在职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保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保管的范围
1.2017年新晋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按要求由人事处集中保管。
2.2018年8月31日前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借用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但未及时交回集中保管的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集中保管的要求
1.此项工作政策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请各部门及时通知2017年新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逾期未交回证件人员,按时到人事处进行登记、保管。
2.涉及的有关人员要如实报告、上交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如实报告、上交证件的人员,造成无法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责任自负。
3.本次收缴后,需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个人应按照管理权限到人事处履行审批手续后办理证件领取手续,返校后再交回集中保管。
请相关人员人员于 9月14日前将本人因私出国证件于 9月14日前送至人事处(行政办公楼307室)。
联系人:张凤 电话:815300113
人事处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