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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2018年新教工实践锻炼及见习工作安排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3日 09:25浏览次数:

 

                                      陕师院人函〔201831

各院(系)、各部门:

为了促进新教工培养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新教工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推动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实际工作需要,现将2018年新教工的实践锻炼及见习工作安排如下:

一、范围及期限

1.学校2018年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实行实践锻炼制度,实践锻炼期为一年(其中见习期为6个月)。

2.学校2018年招聘的博士研究生实行见习制度,见习期3个月。

二、具体安排

(一)实践锻炼安排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新教工按照拟聘岗位类别,由学校统一安排实践锻炼部门。分配原则如下:

1.拟聘教师岗位的新教工,学校分配到相应的岗位进行锻炼。分配至学工部进行兼职辅导员的新教工,由学工部负责分配到相关院(系)进行实践锻炼。学工部在进行兼职辅导员岗位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各院(系)现有学生量和辅导员的配备现状,尽量将新教工安排到原聘部门进行实践锻炼。若原聘部门专兼辅导员人员相对充足,可安排到其他院(系)进行实践锻炼。分配至教学管理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新教工,由人事处负责分配到锻炼部门进行实践锻炼。

做兼职辅导员或教学管理及其他专业技术的新教工其主要工作任务包括教学科研能力培养培训和兼职辅导员管理或管理服务工作。其中,教学科研能力培养培训由人事处与各相关院(系)共同组织实施,兼职辅导员工作由学工部统一安排,兼职管理服务工作的由锻炼部门统一安排。

鉴于拟聘教师岗位的新教工在实践锻炼期有教学科研能力培养任务,在安排兼职工作时,其工作量不超过专职工作量的1/2。

拟聘教师岗位的新教工从事兼职工作内容及表现,将作为今后个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积极从事所在院(系)的兼职管理工作。

2.拟聘教学管理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新教工,由人事处分配到所聘部门进行实践锻炼,具体内容由所聘部门根据业务范围自行确定。

(二)见习期安排

     1.拟聘教师岗位的新教工,根据学校规定,在见习期内要进行教学科研能力培养(具体见《陕西学前师范学院2018年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安排》陕师院人函2018〕32号)。

拟聘教师岗位的新教工,在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允许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承担教学任务的,不计量不计酬。见习期结束后,由所在锻炼部门进行见习期考核,并由学校和相关院(系)统一组织教学能力测评,见习期考核结果及教学能力测评结果,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硕士研究生在转正定级后,保证继续做好实践锻炼期工作的同时,可承担一定量的教学工作任务。

2.拟聘教学管理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新教工,见习期结束后,由所聘部门进行见习期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定级。

(三)实践锻炼期满工作鉴定

硕士研究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应继续在原实践锻炼部门进行实践锻炼。实践锻炼期满后,由所在实践锻炼部门对新教工进行实践锻炼期工作鉴定(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的新教工,由实践锻炼部门和学工部共同对其进行实践锻炼期工作鉴定)。

实践锻炼期工作鉴定合格者,由人事处正式介绍至原聘部门工作;实践锻炼期工作鉴定不合格者,学校可视情况延长其实践锻炼期,并推迟其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其他要求

1.各相关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安排落实新教工的实践锻炼工作,严肃管理,严格考核。

2.根据上级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新教工在见习期内,享受见习期工资标准。转正定级后,按照所聘岗位类别及级别,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人事处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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