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亲假的相关规定
根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五条 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以户口为依据)的,可享受探亲待遇。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
2、按规定探亲假期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执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3、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或年度内外出进修三个月以上者,年度内不享受探亲假;西安城六区范围内不享受探亲假。
4、探亲交通费报销
(1)符合一年探亲1次的,交通费可以一年报销1次;符合四年探亲1次的,交通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
(2)教职工夫妻分居两地,对方已报销了探亲交通费,或对方是军队干部已休假探亲,本年度不再报销探亲交通费。
(3)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交通费报销,以其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基准,按实际路程计算报销。
(4)所乘交通工具为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连续乘车24小时以内者,不分职级一律只报硬座,连续乘车24小时以上者,可报硬席卧铺;乘轮船的,可报四等舱位;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支报销。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5)教职工出国(境)探望定居的配偶或父母,国(境)内段路费报销至其出入境口岸,国(境)外段所有费用自理。
二、探亲路费的报销
根据《一般经费开支报销暂行规定》:
第四条 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
根据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规定:
(一)职工探亲凭人事主管领导审批的符合探亲规定的票据,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二)职工探亲票据包括直达路程车船票,中转期间(如需住宿)一天的住宿票据,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票。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报公交车费(轮渡费)。
(三)符合一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路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凭据报销;符合四年一次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路费在规定的范围内按工资额(2006年工改后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30%由个人承担,其余超过部分予以报销。
三、探亲费报销的程序
1、个人前往财务处领取差旅费报销单,并按规定填写、粘贴票据;
2、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
3、人事处劳资科审核登记;
4、人事处处长审批;
5、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